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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离婚时如何计算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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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离婚时如何计算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数额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0-18 17:49:52 阅读次数: 162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离婚时应该如何计算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数额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时计算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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