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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上海婚姻律师 →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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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什么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09 16:46:31 阅读次数: 14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说明
]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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