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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协议离婚后可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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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13 21:57:23 阅读次数: 8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协议离婚后可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20088月,张芳与何大伟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何大伟常因一些家庭琐事谩骂张芳,并大打出手。2009109日,何大伟又因小事殴打张芳,忍无可忍的张芳离家出走。同年12月,两人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今年48日,张芳以在婚姻存续期间,何大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何大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庭审中,何大伟辩称:他和张芳已经协议离婚,现在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不需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断案

  法院认为,何大伟与张芳在婚姻存续期间,何大伟对张芳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的病历、疾病证明书和邻居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实,何大伟的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存在重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张芳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芳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因何大伟的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张芳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之规定,只要张芳在离婚时既未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又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判决,何大伟赔偿张芳精神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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