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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荐婚姻法律师:吉建亮律师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问题
房产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另一方擅自出卖,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一方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属于共同生活居住的除外。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出卖财产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另一方离婚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有学者认为除外条款应该删除,有学者认为需要保留,存在很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