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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上海婚姻律师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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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19 19:41:55 阅读次数: 124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推荐婚姻法律师吉建亮律师

 

司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问题。两种观点对立。有学者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应于准予;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因共同生活需要举债认为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出去必要共同生活的应为个人债务,但若证明夫妻合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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