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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被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六个月”如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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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六个月”如何起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3 20:24:02 阅读次数: 91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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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规定被判决不准离婚(或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那么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未上诉人案件,该“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为判决宣告日还是判决生效日?如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但移送给承办人时或者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是否继续审理、又如何计算审限?
    
答:我们认为,“六个月”的起算日期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因为在相应的判决、裁定没有生效之前,所谓的“判决离婚、申请撤诉、调解和好”的事实尚处于不确定之中,不能以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计算“六个月”时段的起点。

     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没有注意到,移送时或移送后不久即满六个月的情况,我们认为,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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