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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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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13 00:15:43 阅读次数: 73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 很多当事人都会有此疑问,一个城市有那么多家法院,到底应该去哪家法院起诉对方,才不会遭到拒绝,节省立案的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为管辖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起诉时,公民已经离开原住所地在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举个例子来说,张三()与李四()2001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张三为东城区户口,李四为西城区户口。双方婚后在朝阳区购买新房,但户口没有迁人,但截至起诉时,已在朝阳区的房子连续居住了2年。如果李四欲起诉张三离婚,应到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

如果被告在国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另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北京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争议标的额较,比如,争议财产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一般就会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当然,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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