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法院是依据案件中需要处理的财产总额按比例来收取诉讼费用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每件离婚案件具体的收费基数,是由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地区经济的状况来确定的。例如,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规定,每件离婚案件需交纳的基础费用为150元,超过⒛万元部分,再按0.5%补交。以北京为例,如果双方争议财产在100万元,法院要收取的诉讼费用就是150元(基础费用)4000元(1OO万-⒛万=8O万部分的0.5%)=4150元;如果诉讼选择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将减半征收,即2075元。
但是,要明确一点,这里所要列的财产,仅仅是需要人民法院处理的即双方有争议的财产,如果不需要人民法院处理,即双方对一部分共有财产已做好约定或即将能做好约定,当事人不想让法院处理,就不必提交财产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通常诉讼费都是由原告预交的。诉讼结束后,再由被告给付原告自己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诉讼费。但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一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这时,原告预交的诉讼费越多,“损矢”就会越大。另外9如果原告根据财产总额老老实实地预交了诉讼费,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不准离婚,这部分已交纳的诉讼费法院是不会退回的,此举会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建议原告在立案时,不需要预交所有的诉讼费,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立案时,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交的财产证据要求原告预估共同财产的价值。对此,当事人一是可以只提交必要的财产证据,二是可以少估财产的价值,尽量将财产估值控制在⒛万元以内,达到只交纳一个最低收费就可以立案的目的。但最好在预计的数字后加上“暂估”二字,以防止将来诉讼时对方有意在数额上做文章。比如,某男向法院起诉,6年前房产的购人价为⒛万元,起诉时,某男在财产清单中列明该房产价格为30万元,但市场价可能已达到1OO万元。后来,根据庭审情况,因子女归女方直接抚养,因此该房很可能归女方所有,男方得房屋折价款。这时,女方代理人一再强调既然某男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市值为30万元,女方也表示确认,则该房只能按30万元折价分割,造成男方极为被动,最后不得不以撤 诉挽回局面。当然,实际上男方最终可不必撤诉也可挽回局面,因为可以申请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这也可以说明财产列明虽然简单,但也蕴涵技巧和法律精髓,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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