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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举证时限及举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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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及举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14 22:15:28 阅读次数: 7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 当事人打官司往往只注意实体问题,比如对方有没有婚外情、存不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是不是已经破裂这样的问题,则对于程序;除了《民事诉讼法》以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些程序规则上的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案件来说,相对重要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根据这两篇关于证据提交的司法解释,提醒当事人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简易程序并没有剥夺被告的答辩期。

虽然法律赋予法官随时传唤被告到庭的权力,但是,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期,人民法院必须按《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给予被告15天的答辩期。因此,现在目前有些人认为,既然是简易程序,就不用给当事人答辩期的说法是错误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中也有规定。

(2)注意申请法院取证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限。

如果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属满前7,中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被批准要法院出具通知。

如果申请法院取证的申请没有被法院批准,法院应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在通知书里,应当有不批准的理由。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要求法院一定要做解释。但送达不受理的通知却是一定要送达的。如果申请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后的3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再次做出答复。当然,一般结果还是与原来的一致。对于法院的这个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这一点提醒当事人注意。

(4)当事人应该特别注意举证期限以及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注意,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的权利。

(5)提交新证据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交新的证据。但何谓“新的证据”是有讲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属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何时提交证据,提交哪些证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6)调解过程中双方的陈述和对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因为离婚案件中,调解是法定的必须程序。所以,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定会组织双方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臼条的规定,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因此,如果法院组织调解,当事人大可放心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及对财产分割的要求向法院做出陈述。

(7)证人未出庭作证其证言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常见的一种举证方式。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很少有证人愿意出庭作证,而只愿意以书面的形式作证,那么,证人不出庭的证言是否有效力呢?我们认为,证人证言只要做出,就有效力,只是效力高低大小,即证明力大小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⒆条的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言外之意,其证言还可结合其他案件事实证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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