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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如何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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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好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关系?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15 17:44:37 阅读次数: 73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走到法庭一步,基本上配偶双方的关系已经非常对峙和僵化,爱一步海阔天空,并不是一件懦弱的事。对于律师来讲,在代理婚姻案件中更不能受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及情感因素所动,要始终站在一个客观的高度,观察和分析事态的进展。

(1)    在解决矛盾的手段上,始终保持与对方的对话渠道。

由于毕竟存在感情的基础,由于毕竟双方当事人都会对官司最终结果有分析,因此,没有必要视对方为仇敌。随着案情的进展以及当事人心态的演变,变数存在于整个案件进程之中。因此,保持双方的沟通对话渠道,是非常有必要的。律师,作为案件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有时“中间”桥梁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国内离婚诉讼中,协议离婚成本及对双方情感的伤害程度,要远远小于诉讼离婚,因此,在处理对方的关系上,一定要保持沟通的机会,做事不要过于冲动,给自己留有余地。

(2)在与对方的方式沟通上,不要“得理不饶人”,也不要“无理低三分”。

不论谁对谁错,谁是谁非,离婚毕竟是两个人的事。同时,一个巴掌拍不响,走到离婚这一步,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是一个人的原因导致的结果。既然结婚是两个人平等自愿下的结合,那么,离婚即使不是自愿,但两个人仍应是平等的。“得理不饶人”、“无理低三分”都不是合适的。只有建立在平等的位置上谈出的结果,才能最终使双方自愿接受。

(3)在处理分歧和争议上,不要激化矛盾,放任矛盾的发展。

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处理争议时往往带有情感色彩,不仅希望用法律解决问题,而且还常常将道德因素考虑在内。实践往往是,当事人不知不觉中,拿自己的道德标准要求和衡量对方,希望对方和自己一样“讲道理、讲真话”。如果对方的表现让自己非常生气,也没有必要和对方理论,争一个高低,论一个是非,那样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4)在调解分歧和差距上,以法律为基础、以情理为辅助与对方谈判。

既然上法院打官司了,肯定是双方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差距。不论双方判断是非的标准如何不同,法律对双方都是适用的。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希望值和心理价位之间肯定是有差距的,有没有衡量是非功过的标尺呢?,这个标尺就是法律的规定。因此,围绕法律规定分割的方式和原则进行谈判,是最公平的,也是最现实的。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再参与情感道德的因素,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给付进行高低的浮动,是合适的。

(5)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安全第一”,时刻有自我防范意识。

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还是要防各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冲动导致不理智行为的可能性。比如,家庭暴力,殴打,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我们代理案件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动刀子的情况,甚至有的当事人被另一方限制了人身自由。遇到这些情况,千万不要硬冲顶着上,更不要激化矛盾。作为律师,也要有安全的防范意识。因为对方当事人有时候把不能达到目的的原因,归咎于律师身上,认为是律师出的馊主意。还有的时候,认为律师手中有相对重要的证据,因而进行强拿硬要,甚至动用武力。比如,律师不应该去对方当事人家里谈判协商,律师也不应该在对方当事人亲属朋友都在时过多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到对方家里进行协商时,对方强抢诉讼证据材料,或强行要求律师做某事,在自己人身自由都可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又是在对方当事人家里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是非真相很难说清楚,自己的权益不可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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