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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案件对法院判决不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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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对法院判决不公应该怎么办?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8-26 23:16:40 阅读次数: 72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这里的“上一级”应该是指已经做出最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同时,《民事诉讼法》详细列举了以下应当再审的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法院在收到再审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再审条仵的,应做出再审的裁定,如果不符合再审条件的,驳回再审申请。经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组合议庭,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值得提醒的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条的意思是当事人只能对婚姻判决中的子女或财产部分提出再审申请,而不能就解除婚姻关系提出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即恢复了单身身份,这点是无法改变的。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外,当事人也可以考虑向检察院提交申诉书,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法来自我救济。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虽然婚姻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较少,但近些年也有相关案例出现。值得提醒的是,申请检察院抗诉时间较长,很多时候是石沉大海,当事人应做好心理准备。

下面这个是最新检察院抗诉的案例:

081月的一天,赵某来到海淀检察院,讲述自己的冤情。据赵某讲述,0511,赵某和王某因离婚纠纷闹上法庭。⒛065,法院判决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但一审判决赵某根本不能接受,于是到海淀检察院申诉。

海淀检察院调取案件材料发现,一审法院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只是分别对原告和被告进行了询问。后法官把询问记录改成了庭审记录,就做出了判决。由于此案程序严重违法,海淀检察院由此提请上级检察院,对此案抗诉。

081215,该案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被发回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还有共同财产100余万元没有进行分割。之后法院做出判决,60万元被判给了赵某。庭审结束后,赵某直接去了海淀检察院,向检察官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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