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称: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究其原因,法院受理案件前既不认识告,也不认识被告,对于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事实更不知情。所谓的件事实均是通过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反映的。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证据不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往往要担不利的后果,或占芑的诉讼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极为注的问题,特别是能举出关键证据,将对争取自己的更多权益,无疑是常必要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情形,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上海婚姻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雨忽视了上苄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第一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