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应保留相关的凭据。一般有三种意思表示:一是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只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一方,则保留出资证明即可,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二是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婚后购房出资,而子女与其配偶对该房屋的权利是按比例享有,父母只赠与给各自子女一方的,除了保留上述出资证明外,最好双方按出资比例明确各自份额后签订一份协议;三是无论是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购房出资,父母希望自己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的,应要求作为房屋共有人在产权证上注明。相关案例:出资购房无证据,公婆一审遭遇败诉。为让儿子婚后有个住处,老朱夫妻卖掉了原有住房,打算以购买一套住房。由于当时一家三口不符合贷款条件,但未来儿媳小李可以贷款。经协商,老朱夫妻给了小李现金作购房的首付款。婚后,小两口感情不和,小李起诉离婚并带走了新领取的房产证。为此,老朱夫妇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讼争房屋产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儿子同意了父母的诉讼请求,但儿媳小李辩称,讼争房是其个人房的其他证据。因此,老朱夫妻以假借儿媳小李名义购房的证据不 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老夫妻的诉讼请求。现实生活中,很多老人为了让孩子婚后过上好日子,省吃俭用也要给孩子买房子,但是往往不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明明是自己出资购房,在孩子发生婚变时却无法证明,睁睁地看着房子被另一方拿走。这样的案例很多,虽然承办案件的法官非常同情老人,但是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像本案中的老朱夫妇,因为没有贷款资格,以儿媳的名义贷款,到最后痛失房产,教训可谓惨痛。出资人支付购房款,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支票付款,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在以上付款方式中,建议出资人尽量避免用现全出资,即便用支票付款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付款,也要尽量将房款直接汇至开发商账户,且在付款用途中注明“购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