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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时,保险利益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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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险利益该怎样处理?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9-20 21:34:15 阅读次数: 7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一般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三种。

(1)你们其中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取得的保险利益的处里。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如果你或他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疾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与该个人人身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主要是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你或他个人财产。同样,你或他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当初你缴纳的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能将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只能是你按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他。

(2)你或他一方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取得利益的处理。比如说,你们结婚后,你作为投保人,以其他第三人为被投保人、你为受益人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后被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身亡,你获得了一大笔保险金。现在你们离婚,该笔保险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你所获得的这笔保险金应当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3)离婚时仍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处理。如果你们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在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你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购买人身保险,将你指定为受益人。由于你们双方之间的配偶关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或寿命具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但一旦离婚,你们双方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消失,彼此之间不再具有《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利益,因此你为他所投的人身保险只能予以终止,保险公司退保后的剩余费用应当纳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分割。如果离婚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他,受益人是你,你们没有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或解除保险合同手续,保险事故发生后,你作为受益人仍会得到的保险金,且该保险金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如果你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受益人是自己或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一般不会引起保险合同的终止,你和保险公司可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你应当给付他保险费数额的一半作为补偿。如果受益人指定为他的,你还需要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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