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称: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给付数额,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人及财产情况)。对于子女抚养费用数额的确定,双方可根据以上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仵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的规定。(1)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即月总收入的2O%~30%的比例判决,对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元~2000元。2)对高收人的,即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每月3000元。(3)对低收人的,即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幅度的,如有较多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L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4)对无收人的,按照《意见》第9条的规定: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于女抚养费,因抚养于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人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G(5)对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需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人的⒛%~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人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囚素。教条地仅以工资收人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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