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称: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每月几号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人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将来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陶某与金某(女)经人介绍相识,19%年8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陶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陶某饩养,金某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折价款之一部分(约5万元)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同时免去按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01年6月,陶某以随着年龄增长和即将升入中学,所需的各种生活、教育及医疗费用均大幅增加,原支付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为由,多次与金某协商增加支付抚养费。而金某以离婚时对抚养费有约定且已支付完毕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陶某某一纸诉状将生母金某告上法庭,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要求不随其一起生活的父母给付抚养费或者变更增加抚养费的,被请求的父母无理由拒绝。因此,原告要求其母亲金某增加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因父母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所以该费用应由父母双方均担。故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金某支付陶某某抚养费每月⒛0元。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双方在孩子抚养费支付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上可以协议。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财产折抵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法院的判决,都不是“一锤定音”不能更改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抚养费虽经协议或判决,可如果由于随着年龄增长,教育费增加、生活消费上涨等客观原因,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因上学、患病使其实际需求超出原定数额时,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直接抚养方可以子女名义或子女可以自己名义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另外,如果离婚时双方协商一致,非直接抚养方以其他财产一次性折抵抚养费的,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书、调解书中明确所折抵财产的价值、抚养费支付标准、期限,以免日后因没有书面证据而对方又不承认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