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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结婚登记必须双方都到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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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结婚登记必须双方都到场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11 17:53:25 阅读次数: 72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解释:结婚登记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对申请结婚的男女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进行确认。为了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如是否自愿结婚等进行审查,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的原则。王某与张某()于⒛01年相识相恋,在已经谈婚论嫁的时候,张某突然变卦并拒绝维持恋爱关系。不甘心的王某经人指点请人冒充张某一起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发现并在要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遭拒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王某指使他人持伪造的身份证冒充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张某未到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即颁发结婚证,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张某求撤销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持相关证件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本案中张某“被结婚”日寸根本就没有到场,王某指使他人用伪造的身份证冒充张某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违反双方均应到场的要求,实质上违背张某的真实意思,所以法院判决撤销民政部门对王某和张某的结婚登记是适当的。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没有权利撤销已经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因此,要撤销该结婚证,只能由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审理后才能予以撤销,而不是由民政部门直接撤销。但在现实中,如果夫妻双方生活多年后,一方才主张结婚登记时自己没到场,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结婚登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以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效力为由不予支持,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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