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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勉强结婚婚姻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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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勉强结婚婚姻可以解除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12 18:03:59 阅读次数: 6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婚姻律师解释:勉强结婚婚姻可以解除?

我国实行婚姻自曲、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胭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通过以下案例来具体分析:2005,唐某()与蔡某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唐某发现双方各方面差异巨大后提出断绝恋爱关系,蔡某非但不答应还以杀死唐某全家相威胁迫使唐某与其结婚。迫于蔡某的威胁恐吓,唐某违心地与蔡某办了结婚手续。半年后,出于对以后漫长婚姻生活的恐惧促使唐某终于鼓起勇气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当初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结婚的,并非其自愿,且在登记结婚之日起1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关系的申请。

上海婚姻律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蔡某与唐某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上海婚姻律师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据此,唐某因受蔡某胁迫而与之结婚,由其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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