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解释:被迫的结婚的婚姻有效吗?
案例:王琳(女)是四川籍女子。1998年3月外出打工时年满19周
岁,不慎被人贩子诱骗,于1998年10月被卖给了陕西农民薛军(男),王琳多次反抗并试图逃跑,遭到了薛家人的毒打,曾经两腿肿得不能行走。薛军及其家人还恐吓王琳,若不与薛军结婚,就让她变为残废,王琳害怕真的变成残废,在薛军及其家人的胁持下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薛家人看管很严,王琳始终没有办法逃脱。直到2002年初,王琳生育了第二个女儿后庐家人才对王琳的看守稍有松懈。2002年6月,王琳以去不远的同村村民家借东西为由逃出了该村。被解救后,王琳于zO03年3月在亲友陪同下返回当地,向当地法院提出撤销与薛军的婚姻。薛军辩称自己与王琳已经育有两个女儿,早已建立了夫妻感情,不属于被胁迫婚姻。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撤销婚姻。法院审理认为:王琳当初在被胁迫情况下结婚,双方并无感情,虽然共同生活了4年,但是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了撤销婚姻请求,考虑到王琳与薛军结婚时并非王琳本愿,且在薛军及共家人强迫之下与之完婚,故依法判决撤销王琳与薛军的婚姻关系。
上海婚姻律师分析: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据此,王琳因胁迫与薛军结婚,获得自由后,由其本人自愿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我国《婚姻法》第11绎还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王琳逃离薛家后的一年内,返回当地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之内,法院受理并判决撤销薛军与王琳的婚姻是正确的。
【关联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