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家两年,妻子想要离婚?
案例:福建某县居民凌志峰(男)与孙平自由恋爱,于19⒏年1月登记结婚,1988年11月婚生一男孩,取名凌宇,1994年1I月生次子孙凌。因与丈夫产生矛盾,在怀第二个孩子时,孙平就回娘家生活。两人于1995年正式分居。19%年凌志峰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⒛01年5月被提前释放,同年6月,凌志锋将户籍迁到妻子孙平住所并户,但双方仍钱居生活。自此凌志峰便不知去向⒛01年8月,凌志峰因在外摔断了腿突然回家,孙平的父亲将他送到县医院治疗,谁知在治疗过程中,凌志峰离开医院又去向不明,直到zO01年农历腊月”日才回家过春节。⒛02年正月初十,凌志峰再次突然离去,下落不明。⒛02年4月,孙平遂以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准予离婚。庭审中,被告凌志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加深夫妻感情,尤其被告在刑满释放后,数次不辞而别,可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请诉讼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判处孙平与丈夫凌志峰离婚,婚生两子随原告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兄》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凌志峰虽然屡次下落不明,但最后一次离家出走至孙平起诉之日仅3个月时间,不能适用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判决孙平与凌志峰是否离婚,还是依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1995年孙平与凌志峰产生矛盾,分居所而住,夫妻感情已产生裂痕,1996年凌志峰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羁押期间夫妻双方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凌志峰提前释放后对家庭责任感依然淡薄,多次无故离家出走,对妻子、孩子不管不顾,两人自199s年起陆续分居已达7年之久,可见其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再延续这样的婚姻已毫无实际意义,笔者赞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习题的意见》第1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