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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在离婚时可以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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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在离婚时可以要回吗?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8 13:01:51 阅读次数: 84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离婚时可以要?

案例:20042,郝渊()与女友钱宇艳正在恋爱期间,郝渊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让儿子用他们积攒的碉万元买套房子。郝渊用父母的硐万元很快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随后,郝渊与钱宇艳在200410月领了结婚证,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举行了婚礼,入住新房。20055,郝渊因为与钱宇艳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价值绷万元的房子归钱宇艳所有。郝渊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拿着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中。郝渊父母十分气愤,认为该房屋属自己出资购买,儿子无权处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郝渊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钱宇艳返还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渊父母虽然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他们的出资可认定为对郝渊的赠与,郝渊是本案讼争房屋的购买人,对本案讼争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渊与钱宇艳协议离婚时,郝渊自愿处分本案讼争房屋归前妻钱宇艳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郝渊父母无权要求确认郝渊的处分无效,判决驳回郝渊父母的诉讼请求。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父母有特别约定或借条,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可默认为是对自己孩子一方的赠与。本案中郝渊与女友钱宇艳恋爱期间,郝渊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渊的个人赠与。郝渊以自己名义用该们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郝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全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之际,将房屋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郝渊的父母将个人的钱财赠与儿子后,即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权利,对该房屋更不具有处分权。所以,本案郝渊父母无权要求前儿媳钱宇艳退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属郝渊的婚前个人财产,郝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关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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