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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浅析:一方起诉离婚,想要分割一方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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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浅析:一方起诉离婚,想要分割一方继承的遗产?
来源: 上海婚姻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09 14:46:57 阅读次数: 112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方起诉离婚,要分割一方继承的遗产

案例:199912,已经有过一次婚姻的田赛龙与初婚女子孔维萍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6,孔维萍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们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孔维萍继承。20041016,孔维萍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0059,田赛龙与孔维萍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未果。2005117,田赛龙向法院提出鬲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孔维萍继承所得房屋。孔维萍声称:此房屋系父亲指明留塔自己的财产,不应该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孔维萍的父亲全文自行书写的遗嘱,又有本

签名捺手印,且注明了年月日,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合法有效,遗属中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翎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孔维萍继承,戾照《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遂驳的请求,判定该房产为孔维萍的个人财产,不能予以分割。

【分析】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继承所得遗产一般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婚姻法》第18条同时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并在遗嘱中声明该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该遗产应当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财产的所有者,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处分财产,这种处分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当遗嘱人说明财产只是留给自己子女时,法律规定由此继承得来的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充分表明了对立遗嘱人遗愿的一种尊重。杏案孔维萍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一处价值绷万元的房屋,留给自己的女儿孔维萍继承,在自书遗嘱内容中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思,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属于孔维萍的个人财产。田赛龙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专家提示】如果父母只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为了消除隐患,解决父母的后顾之忧,采取遗嘱继承的方式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父母可以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自己子女某某个人所有。这样就可以避免子女的配偶将该遗产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起不到上述作用。建议尽量采取公证遗嘱的方式,因为根据遗嘱的形式与效力之间的关系,公正遗属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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