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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上海婚姻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因男方无生育能力离婚 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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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因男方无生育能力离婚 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8-01 22:42:24 阅读次数: 2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找法网网友咨询:

  我朋友是经人介绍在1998年底结婚,婚后因男方生理上的原因(未经医院正式鉴定,但男方自己也承认的),多年不孕。由于婚房离工作地太远,就居住在婆家,但居住条件比较恶劣,两人之间的感情也一直不好,自2002年底就回娘家住了。考虑到以上原因及两人婚后一直没有感情基础,我朋友考虑离婚。婚后两人经济上一直是分开的,婚房是男方婚前准备的,今年年初男方贷款又买了一套房,我朋友只是在结婚时出资买了一部分家具,并且我朋友的户口一直还在娘家。在此受朋友之托请教三个问题:

  1、我朋友考虑到是男方生理上的原因导致不能生育,婚前男方也没有告诉她这件事,能否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金,以协议离婚?

  2、如果男方不同意协议离婚的话,财产如何分割?

  3、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后8年,家庭资产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适用?




律师回复:

  1、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可以自愿协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有关事宜,要求对方基于他生理原因不能生育给你补偿我认为在协商情况下难以达成协议,必要时可以放弃,如果对方同意离婚,可考虑以离婚为主。

  2、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提起诉讼,男方因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及双方长期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会支持的离婚请求,关于你要求补偿我认为你难以提供证据来证实男方在婚前进行了隐瞒,所以正常情况下因无证据证实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平均分担。

  法律法规规定: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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