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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上海婚姻律师 → 孩子妈不履行监护职责 可由祖父母取代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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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妈不履行监护职责 可由祖父母取代监护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8-04 23:05:42 阅读次数: 20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二十条中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孙女监护权的特别诉讼,从而获得由你们夫妻取代孙女母亲监护权的有效判决后,再为孩子办理相关的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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