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那么对于补办登记之前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如何认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我们知道结婚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婚龄以及是否具有法律所明确禁止结婚的事项的规定,而结婚登记则属于结婚的形式要件。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补办登记之后,那么其婚姻的效力应当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时,就已经具备了《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共同生活之日起开始,如果双方是在共同生活之后补办登记之前的某个时间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则从那个时间开始具有婚姻关系的效力。因此,在婚姻关系的效力发生之日起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当为夫妻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