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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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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9-09 22:11:50 阅读次数: 20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管辖根据以下原则确立:

  A、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C、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程序

  双方可直接回国办理离婚诉讼,如不想回国,双方可在国内分别聘请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特别授权,但授权委托手续应当到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进行公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û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然后双方的代理人就可以在国内为双方办理诉讼离婚手续。

  如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中国的法院办理无争议离婚。除以上授权委托的公证文件外,还需要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以下文件:

  双方及子女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原告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相关财产证据。

  如双方对离婚等问题δ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院办理诉讼离婚,除对以上授权委托手续、身份证件、起诉状和答辩状等文书进行公证认证外,对来源于境外的证据也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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