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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上海婚姻律师 → 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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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依据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0-20 22:31:43 阅读次数: 14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法院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依据  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条件

  在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怎样收集变更抚养权的证据

  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2)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3)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4)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5)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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