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遗嘱只有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婚姻律师因此,订立遗嘱后,遗嘱人认为遗嘱不当或错误,或者改变主意的,遗嘱人在死亡之前均可以撤销其原来订立的遗嘱,这也是遗嘱自由原则的具体表现。对此,《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遗嘱的撤销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公证遗嘱,则只能以公证遗嘱的形式撤销; 2、以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撤销原遗嘱的,也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依各种法定形式的要求制作遗嘱。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