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法院判例上海婚姻律师 → 没离婚,为什么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没离婚,为什么要支付孩子抚养费?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1-15 23:00:35 阅读次数: 34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小夫妻闹矛盾,妻子带着孩子回了娘家。丈夫乐得清闲、不闻不问。一年后,妻子以幼子的名义告上法庭,要求丈夫给付抚养费。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内抚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丈夫参照上年度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与妻子平均分担幼子生活费1500元。上海婚姻律师

  孙然和安敏都是大学毕业,两个优秀的年轻人一见钟情,并在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姻生活幸福而快乐。可在儿子出生后,生活却发生了改变。2013年8月,安敏生下儿子孙晓。初为人母,安敏有些不适应。孩子常在夜里哭闹,安敏整夜失眠,只好在白天补觉。可是婆婆见媳妇白天贪睡,认为媳妇太懒,常常表示不满。

  母亲和媳妇有了矛盾,孙然选择冷应对,装作视而不见。而安敏也没主动和丈夫沟通,家庭气氛越来越差。2014年初,安敏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一个周末,婆婆带孩子去外面晒太阳,安敏做家务。由于接到单位电话,安敏未做完家务,便打开电脑处理起文件。婆婆回来以为安敏在玩电脑,又开始埋怨。安敏无法忍受,抱起儿子回了娘家。

  在孙然看来,家里的气氛太压抑,安敏和孩子离开,刚好乐得几天清闲。原本孙然想过几天就把妻子和儿子接回来,但他的母亲不允许儿子先低头,孙然就没去接安敏。

  一个月后,安敏的母亲生病住院。因为无暇照顾孩子,她只好将孩子送回孙然家。当时,孙然没在家,婆婆又责怪安敏将家作为免费宾馆,说来就来,说走就走。安敏一气之下摔碎了花瓶,婆婆报警还叫回孙然。孙然到家后,对安敏没有半点安慰,丈夫的态度让安敏更加失望。2015年5月,母亲病愈出院,安敏又将儿子接回了娘家。

  转眼间,安敏带着儿子在娘家生活一年多。其间,孙然从未主动联系过安敏。安敏越想越气,便以儿子的名义将孙然告到海安县人民法院。安敏说,一年多来她和儿子一直在娘家生活,孙然没有尽过任何作父亲的义务,所以要求他每个月给儿子2000元生活费,并且承担一半的医疗费。

  孙然没想到安敏会走上法庭。他告诉法官,作为父亲,他从未表示过不管孩子,是安敏一意孤行带孩子在娘家生活。而且他和安敏没离婚,也没争夺孩子监护权,不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抚养子女,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于抚育费的具体数额,应当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本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孙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成年为止。若孙晓成长过程中有额外医疗花销,安敏可以要求孙然支付一半。

  一审法官吕群介绍说,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走上法庭,讨要子女抚养费的情况比较常见。许多人可能也像孙然一样,产生了误区,以为子女索要抚养费必须在父母离婚之后。其实不然,父母抚养教育子女,以及子女索要抚养费,与父母的婚姻状况无关。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不能随意免除。不论父母的婚姻如何变化,孩子的利益都应受到保护。

  而在这个案子中,孙然和安敏一直分居,孙然从2015年5月之后,对孩子不闻不问,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损害了孩子的利益。而安敏作为母亲,以孩子的名义告到法院,主张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为逃税款伪造离婚证 法院认定中介应担责
下一篇:婚前购房婚后办证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