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见,“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的理由。实践中一般是由无过错方以此为由,对“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但这前提是无过错方希望离婚。但如果是“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希望离婚,而无过错方不想离婚,前者对后者提起离婚诉讼时,前者能不能去收集自己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来达到离婚的目的呢? 笔者认为,同居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仍应以感情破裂与否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而且因“与他人同居”而产生的要求判决离婚的权利只能由无过错一方所享有,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法律规定“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同时,也考虑到此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对婚姻感情的巨大破坏,从而赋予了无过错方可以以此提出离婚的请求权。但是,在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权利的同时,也应赋予其不离婚的权利,否则,即是强制要求无过错一方离婚,这显然对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 二、从立法的目的来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离婚的主体是谁,但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看,法律上赋予离婚双方的权利是偏向无过错方的,也是婚姻法原则之一“照顾无过错方”的体现。 三、若法律将“与他人同居”一方所提出的离婚请求视为法定离婚事由的话,则是鼓励想要尽快离婚一方,去与他人同居,这样就会造成大批的有外遇又想离婚的一方,堂而皇之的与第三者同居,这必定会产生消极的社会示范效应,进而造成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混乱。上海婚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