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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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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是什么性质?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2-22 15:37:13 阅读次数: 15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首先,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是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的必经程序。其次,这种调解是由法院 主持的,因此,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力求公正合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接受 诉讼时限的约束。最后,调解协议达成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手中,即发生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它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调解委员 会主持的调解性质上不同,后者作出的调解协议不具法律效力。上海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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