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探望权的规定并不完善,仅见于《婚姻法》。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其他情形下的探望权,例如儿子去世后,爷爷奶奶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法律没有直接的规定。
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隔代探望权,《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儿子去世的情形下,应当赋予爷爷奶奶对随母生活的孙子的隔代探望权。当然,隔代探望的方式与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应有所区别,应考虑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感受,在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上不可过频过长,一般情况下,可选择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适用。上海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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