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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协议的财产内容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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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财产内容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1-08 22:37:03 阅读次数: 1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上海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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