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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性行为现场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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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性行为现场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2-24 15:21:39 阅读次数: 1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根据对隐私取证的一般原理,对隐私进行取证的主体,包括有权主体和无权主体。有权主体是指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对他人隐私进行取证的主体,包括法律赋权主体、合法知情主体、隐私侵权主体三种类型。无权主体则是没有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对他人隐私进行取证的主体。有权主体调查他人隐私不视为侵权,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无权主体调查他人隐私则视为侵权,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但是,从侵犯 隐私权的判断标准理解,隐私侵权主体,也就是受害人取证主体的取证行为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因为侵犯隐私权的判断标准重点应着眼于侵权行为的结果是否使公民 产生精神压力和思想负担,个人的心灵安宁是否受到破坏,而不能以是否公开并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为根本要件。
可见,个人对他人性隐私需要取证时,如果能通过国家公权力应尽可能地申请国家公权力取证。除非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证据瞬间即失或可能瞬间即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或取得的价值太大的情况下,有权取证的个体才可以取证。
根据对隐私取证的一般原理,被取证主体一般包括隐私的权利主体和知情主体。隐私的权利主体可以对自己的隐私进行收集固定并加以公开利用或不公开利用,只要 不是违反公德良俗,法律一般都会是允许的。对于隐私的知情主体则不一样。知情主体包括合法知情主体与非法知情主体、有权知情主体和无权知情主体。但,不论是哪一类知情主体对手中掌握的他人隐私,都具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故,有隐私取证权的主体对隐私进行取证时,一般应优先针对隐私的权利主体,而不应该针 对隐私的知情主体。因为隐私的权利主体有对自己隐私的自由处分权,而隐私的知情主体则对他人的隐私无自由处分权。
不论是合法知情还是非法知情、有权知情还 是无权知情,知情主体对是否公布或者告知第三人自己手中掌握的他人性隐私都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比如,丙女为了取得其丈夫甲男与第三者乙女二人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不是直接向甲乙二人取证,而是找到知情的第三人,比如照相馆,要求其提供甲乙二人有亲昵行 为的合影照片,则照相馆有权拒绝。因为照相馆只是知情主体,无论是从商业权保密角度还是隐私权保密角度,都无权向他人提供客户的照片。同时,丙也没有向知 情的第三人照相馆取证的权利。但是,如果是法律赋权机关比如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中需要查证案件事实的需要,则有权向知情的第三人照相馆调取甲乙二人的照片 作为定案依据。
另外,对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本人取证,也分两种情况:如果是对婚姻出轨者取证,则有权主体可以直接取证。如果是对第三者取证,除了现场获取外,事后不能另外再 向其取证。不仅个人不能向其取证,即便是法院也无权向其取证。性隐私权具有绝对性,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法院不能因当事人怀疑,就可以强迫他人自爆隐私。第三者也有权拒绝回答。
对于有权主体在需要获取他人性隐私时,其采取的手段也必须是合法正当的手段,以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采取现场捉奸直拍还是采取秘密窃录,都必须注意保护性隐私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私人住宅之外,到宾馆现场捉奸或者是偷偷安装窃听录音录像设备也不被允许。因为宾馆房间看似一个对外营业的公开场所,但一旦被人签约定下来,则在合约期限 内就成了等同于私人住宅的隐秘场所,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与私人住宅权是一样的。如果是以第三者的名义开房,他人无权入内。即使是以婚姻出轨者的名义定房,笔者认为,也不应允许他人入室取证。因为,婚姻出轨者以自身名义定房,不一定每次都是为了婚外性行为,可能还有其他的业务或活动。如果允许其入内取证,仍然 有造成他人性隐私泄露的严重风险隐患,同时也会影响宾馆商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对于案例2和案例4中的捉奸证据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则正是与案例3相反。因为,受害者是在有完全性知情权和支配权的自己的住宅卧室内获取证据,不存在侵入他人住宅的性隐私侵权行为,不论是现场直拍还是偷偷安装窃听录音录像设备,都是一种完全合法的取证行为。
就人的天性而言,可以说,人们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窥视他人性隐私的窥视欲。但是,各人自有各人的目的,有的是为了维权,有的是为了公 务需要(比如新闻报道需要涉及他人隐私),有的是为了猎奇,有的则是为了借机泄私愤,甚至是为了敲诈勒索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而对他人性隐私进行取 证,其目的不同,对他人性隐私权是否构成侵害也不相同。猎奇和进行泄私愤、敲诈勒索等非法窥私行为,当然是一种对他人性隐私权的侵害行为。而维权和公务活 动等基于合法目的合法方式取证收集他人性隐私,则不能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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