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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纠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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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纠纷的特点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3-25 19:39:31 阅读次数: 22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人认为,夫妻一方出资按揭,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出资按揭,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房屋产权证在结婚前取得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在结婚后取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常人看来有诸多相似的这些按揭房屋纠纷,由于按揭房屋的借款人向银行偿还贷款的周期最长可达30年,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期限较长,办理按揭手续开始支付房款的时间又有可能在婚前或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可能在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支付房款的资金来源不同等因素的影响,最后的处理结果有可能完全不同,故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应区别为以下几种情形:

2、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从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来看,按揭房屋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常涉及房屋出卖人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银行与购房人(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关系;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银行与房屋出卖人或其他专业的担保公司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这四个法律关系即相对独立又相互牵连。比如,离婚时,法院依据《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的规定,判决变更了房屋权属人和还贷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法院判决后,银行作为贷款合同的一方,以变更后的还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时,将导致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银行还将丧失本应享有的对还贷人资信、还贷资格的审查权,这不利于对银行利益的保护,此种冲突目前实践中还无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有的法院为了避免转按揭问题,如判决原来由男方偿还贷款的债务由女方承担,在不变更贷款人的前提下,由女方每月将男方应偿还的房款等额支付给男方,该判决方式虽然避免了执行过程中需银行配合办理按揭的不便,但却带来了抵押权应变更的新问题,如女方不主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会导致银行的贷款处于一种未设担保的的状态,极大地增加了银行的风险。3故在离婚案件中合理处理按揭房屋需要考虑如何有效保障按揭涉及到的各方的合法权益。

3、处理时实际分割难

从上表可看出,按揭房屋存在诸多情形,处理时还应考虑多种因素,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成为财产分割的难点,而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见仁见智的情况,造成同一种情形,对其权属认定往往也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有时因为一个小细节,甚至有截然相反的结果,由于对房屋权属认定不同,造成法院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屋时操作也不同,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助于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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