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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上海婚姻律师 → 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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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有哪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4-20 10:39:01 阅读次数: 2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

3、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清偿遗产债务的顺序是怎样的

当债权人为一人时,不会发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即使债权人有多人,但被继承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只有当债权人是多人,而被继承人的遗产又不足清偿全部债款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才是必要的。清偿债务一般应当按照债权的性质来确定其先后顺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清偿债务的顺序为:偿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其他欠款。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此外,在被继承人的优先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和遗赠交付以后,如果还有剩余遗产,则应当由继承人继承。

因为法律规定的缺陷,遗产债务纠纷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占有很大比重。而且遗产债务纠纷涉及到被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法律关系更为复杂。要解决遗产债务纠纷,需要确定遗产债务的范围、数额、清偿顺序等等,继承人会面临更多困难。此时,不妨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上海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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