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子女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父或母在探望,法院是否会中止甚至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吗?答案是否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子女如果不同意探望则要看不同意的原因,如果不同意的原因无法得出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则不属于法定中止探望的事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的举证责任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被告方承担,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证标准是非常高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轻易采纳的。
虽然法院不会中止或者剥夺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但是如果子女明确表示不同意父或母探望(这种情况十分普遍,因为未成年子女很容易被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灌输这种思想),法院还是会根据相关情况,对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望方式作出调整,以更有利于探望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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