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房产所有权归属的基础规则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正常情况下,《物权法》是确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动产登记簿(注:不是房产证,而是交易中心出具的产调信息)上面记载的权利人,即是房产的所有权人。 二、确定共同财产的基础规则
《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95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作为共同财产的房屋,其共有形式有两种,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共有人必须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没有记载在登记簿上的人,即便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也不能当然的认定为是房屋的共有人。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显然《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物权法》中不动产权属规定的突破,从文意上理解,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便不动产登记簿上只登记夫或妻一人的名字,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对该房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结合《物权法》和《婚姻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上只要记载夫妻双方的名字,无论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不动产登记簿上只记载夫或妻一方的名字,房屋是婚前购买的,原则上只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婚后购买的,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婚后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情形
有原则就会有例外。现行《婚姻法》对婚后一方用婚前财产(包括用婚前房产的出售款)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的情形,认为所购买的房屋是购房者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形式,该房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也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如果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虽然《婚姻法》是对《物权法》中不动产权属规定的突破,但如何把握突破的“度”,权衡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面临的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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