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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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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6-05 08:41:48 阅读次数: 25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抚养权是什么?
  抚养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抚养权具体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失。
  二、夫妻离婚了孩子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
  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可优先取得抚养权。
  (2)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方可优先取得抚养权;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关于抚养权出现争议的,可以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父母双方可以根据自愿达成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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