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家住xxx区的男子杨xx与女子英xx相恋不久便谈婚论嫁,因英xx未满法定结婚年龄,两家决定先摆酒后登记。2017年3月,杨xx按照当地习俗将英xx一家要求的5万元彩礼钱交给英xx父母。2017年5月,两人在家中办喜酒后租房同居。然而,英xx在两人同居后不久经常夜不归宿,杨xx怀疑英xx与其他异性有不检点行为,因此要与英xx分手,并且要求退还彩礼,英xx及父母不同意退还。因此,杨xx把英xx告上了法院。 二、裁判结果 xxx区法院判决英xx应退还杨xx彩礼的50%,但是杨xx赠与的戒指、手链,拍摄婚纱照的费用以及杨xx父亲转账给英xx的4000元治疗费用不需要归还。 三、案件分析 xxx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与英xx虽已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办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感情破裂,英xx应退回彩礼。但因为两人已经同居且英xx曾购买电视机、被子等物作为嫁妆,所以英xx应将彩礼5万元的50%返还给杨xx。此外,杨xx赠与的戒指、手链,拍摄婚纱照的费用以及杨xx父亲转账给英xx的4000元治疗费用都是在两人恋爱期间产生,不属于彩礼范畴,英xx无需偿还。 四、法律依据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而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重要特征。两人已摆酒“结婚”且同居,女方不需要退还礼金。 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