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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上海婚姻律师 → 出嫁的女儿能继承娘家的财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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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儿能继承娘家的财产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31 23:16:32 阅读次数: 18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本案中,儿、女均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区别对待。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

  对于出嫁的女儿,如果父母有遗嘱,指定了继承人的,应该按照遗嘱来进行遗产分割。如果没有遗嘱的,出嫁的女儿应当作为继承人共同分割房子。

  相关知识:遗产分割有四种方式

  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可分物,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对不可分物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办法。

  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对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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