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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上海婚姻律师 → 遗嘱公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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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的材料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1-14 16:04:00 阅读次数: 16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遗嘱人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以证明。它要求遗嘱人必须在公证员面前订立遗嘱,然后由公证员对遗嘱的内容和遗嘱人的签名给以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如下好处:

  (一)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有效。

  (二)遗嘱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

  (三)有利于保证遗嘱效力的实现,保护遗嘱人和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的发生。

  公民申办遗嘱公证,应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别人代理。如果当事人行动不便,也可以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立遗嘱入住所办理。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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