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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分割上海婚姻律师 → 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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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13 11:57:00 阅读次数: 1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一)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二)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四)婚前或婚内房屋赠与,离婚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五)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六)以父母名义买房改房,离婚后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有人认为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而法学专家认为这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特别是有关房产分割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无论怎样,婚姻不易,希望维护夫妻感情的是真心,而非一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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