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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上海婚姻律师 → 涉外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该如何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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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该如何办理离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20 11:33:17 阅读次数: 15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涉外离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关于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可以向国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
  涉外婚姻中,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该如何办理离婚?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一方为失踪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所谓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等其被宣告为失踪人时,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将婚姻关系、财产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你就可以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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