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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上海婚姻律师 → 涉外结婚及离婚的法律适用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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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及离婚的法律适用分别是什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20 11:34:07 阅读次数: 1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案件详情
  2012年3月钟某(女)与一美籍华侨在广西南宁经人介绍认识,在只见过2次面、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次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几天后,该美籍华侨即返回美国,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开始该美籍华侨与钟某偶有电话联系,几个月后则杳无音讯,钟某曾多次致电该美籍华侨所留电话号码,最终的结果均为无人接听。钟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该美籍华侨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在双方缺乏了解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几天被告即返回美国,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准予。据此判决准许原告钟某与该美籍华侨离婚。
  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案件。涉外婚姻包括两个不同国籍的男女公民结婚或离婚、本国公民在外国结婚或离婚、外国公民在本国结婚或离婚等情况。各国对于有关结婚或离婚的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各国解决法律冲突规范也是不同的。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结婚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结为夫妻的民事法律行为。各个国家对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作了不同的规定。
  1、结婚的实质要件,即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各国的规定都不相同,比如结婚年龄,有的国家规定男20岁。女18岁,而我国的规定是男22岁,女20岁。
  2、结婚的形式要件,即指结婚的法定程序。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各国也不相同。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到教堂举行婚礼,婚姻关系才算成立。我国规定的是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标志。
  3、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该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在中国境内结婚与在国外结婚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一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应当适用我国的婚姻法。因此,无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二、男方年满22岁,女方年满20岁。必须排除的条件是:第一,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二,患麻疯病未经治愈的或者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我国结婚的,还必须遵循我国对于结婚的实质分件和形式要件规定。二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外国结婚的,应当适用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结婚,就适用哪个国家的婚姻法,并且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也要符合当地的法律。
  二、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离婚是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各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各不相同,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依据当事人本国法;二是依据法院地法;三是重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和法院地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在我国国内离婚和在国外离婚应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一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离婚的,应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主要是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在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起诉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外离婚的,应当向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法院地的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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