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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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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29 08:52:38 阅读次数: 18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û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λ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û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知识总结:《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形,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上述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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