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财产分割上海婚姻律师 → 照顾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真的是这样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照顾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 真的是这样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1-05 16:58:07 阅读次数: 1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离婚时有哪些少分财产的情形
  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确有少分财产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规定。
  那么,为何有的法院又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为由判决出轨方少分财产?今天,周道网就来谈谈“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前世今生。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说法的来历
  1950年《婚姻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198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之前并未提出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首次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至于什么是“无过错方”,并没有明确的解释,结合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的规定,“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应该属于过错方的范畴。
  那么“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是不是就意味着无过错方就一定可多分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第1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实际上,这里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是指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而是指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有优先分到的权利,但仍然要给对方相当于一半价值的补偿,在财产比例上并不占优势。所以,所谓照顾无过错方就要多分财产纯属误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意见中的 “照顾无过错方”的夫妻财产分割原则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摈弃,现行《婚姻法》并无采用夫妻财产分割上的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婚姻法释义》也明确指出,“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即是说,对于法律上的无过错方利益的照顾,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方式,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的方式予以照顾。在这里,明确规定的是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有权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上一篇:如果离婚,海外房产怎么分?
下一篇:违法建筑能作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