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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离婚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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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诉讼费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1-18 09:55:15 阅读次数: 1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离婚诉讼费该由谁来承担?
  离婚诉讼费是人民法院向请求离婚诉讼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费一般由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预交,败诉方承担”的原则确定诉讼费的承担方和双方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的比例,如果诉讼费交缴后原告又撤诉,人民法院只退还诉讼费的50%。
  离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分割财产,财产的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超过部分增收1%作为诉讼费;该诉讼费由谁承担,在案件结束时,由人民法院确定。
  家庭财产案件征收的费用,按双方争议财产的价值计算诉讼费:
  1、价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
  2、1000元至5万元,按4%征收,即标的×4%+10元;
  3、5万元至10万元的,按3%征收,即标的×3%+510元;
  4、10万元至30万元部分,按2%征收,即标的×2%+1510元;
  5、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征收,即标的×1.5%+2510元;
  6、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1%征收,即标的×1%+5010元;
  7、100万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标的×0.5%+10010元。
  二、怎么缴纳离婚诉讼费?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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