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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上海婚姻律师 → 怎么办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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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协议离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09 10:15:03 阅读次数: 11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协议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以上几点,如果有任何一点达不成协议,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2、哪些情况不能办协议离婚?
  如果有以下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3、怎么办理协议离婚?
  第一步:申请
  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第二步: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查明:
  (1)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2)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4)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5)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第三步: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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