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诉讼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协议离婚】
┝ 上海婚姻律师
【财产分割】
┝ 上海婚姻律师
【子女抚养】
┝ 上海婚姻律师
【遗产继承】
┝ 上海婚姻律师
【法院判例】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文书】
┝ 上海婚姻律师
【法律法规】
┝ 上海婚姻律师
【涉外婚姻】
┝ 上海婚姻律师
【聘请律师】
┝ 上海婚姻律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男女朋友婚前买房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离婚诉讼参与人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哪些要件事实
 遗产继承案件需要准备哪些的材料
 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办理婚前财产律师见证的好处
 以遗弃家庭成员为由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是否应当举证证明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子女抚养上海婚姻律师 → 子女抚养纠纷基本常识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子女抚养纠纷基本常识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4-26 11:49:17 阅读次数: 8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
  一、同居关系的解除;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三、子女的抚养。
  处理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三、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五、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六、子女抚养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调整上述问题的法律规范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上一篇:孩子抚养纠纷法官情理调停
下一篇:有关子女抚养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婚姻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